又见证券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被处罚。
11月11日,厦门证监局披露,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刘泽方,控制并使用开立在该营业部名下的“刘某红”“刘某辉”“刘某昆”三个账户,委托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述账户总成交金额达39,141,591.80元,累计亏损139,803.64元。
证监局认为,刘泽方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基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刘泽方处以4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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