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作出明确细化,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记者梳理了广东地区审理的多起涉网络淫秽信息传播案件,深入解读新法司法实践导向。网络涉黄无论是否牟利、公开或私密场景,均不存在法律真空,规制空白将被填补,进一步筑牢清朗网络环境的法治防线。
微信转发淫秽信息给好友也违法,QQ群主放任成员传播“色情”也获刑
从广东地区查处的涉网络淫秽信息案件来看,传播行为表现形式日趋多样。既有传统群内分享、私聊发送,也有专业化众筹合购、网站传播及直播牟利,涵盖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法律后果清晰明确。
过去公众存在“私下传播淫秽信息仅属道德问题”的误区,新修订明确纠正了这一观念。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人私聊,只要证据确凿,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则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私人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一旦被举报查实,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中,路某多次用手机微信账号向好友转发54个淫秽小视频。法院认定路某法律意识淡薄,虽无牟利用目的,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佩案中,李某佩出于虚荣及低级趣味,经鉴定传播了104个淫秽色情视频,法院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此外,微信群、QQ群管理不力,放任群内成员传播淫秽信息同样难逃法律责任。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QQ群传播案中,三名群管理员放任447人的QQ群内上传221部淫秽视频,因未履行管理职责均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且成员30人以上的群组,若造成严重后果,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不为牟利但传播数量较大,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当传播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具有牟利目的时,将面临更严厉刑事处罚。记者梳理广州地区三起典型案件,展现刑事追责不同情形。
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审结的潘某案中,被告人通过QQ群众筹资金合购淫秽视频,建立个人网站向80余名群友分享,警方从网站提取190部视频,189部属淫秽物品。潘某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八个月,作案工具手机、电脑被依法没收。潘某辩称“仅限群友分享”无效,传播对象达多数且数量较大即构成犯罪。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审理的熊某、李某等十人团伙案中,团伙通过“毛片平台”上传淫秽视频,生成打赏链接,微信群推广牟利,共获利26万元,十人均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的“色情直播”案件中,“00后”女主播与男友在直播平台进行收费色情直播,非法利润中平台抽取55%提成。二人分别获刑十年、八年。
此类涉利案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较非牟利传播重,体现法律对以淫秽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严厉打击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牟利为目的,获利五千元以上即构成犯罪,获利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将面临更重刑罚。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与现行刑法形成衔接互补,构建“行政监管兜底、刑事追责从严”的阶梯式治理体系。
新法删除传播场景限制,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全面纳入规制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删除了传播场景限制,凡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均纳入规制范围。无论对象为多人或单人,公开或私密,只要行为属实,依法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此举回应了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治理挑战。
从量化标准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达300至600人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的群组且成员30人以上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即可定罪。未达刑事标准的行为,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制裁。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法第八十条规定,淫秽物品或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呼应,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此导向已充分体现。2025年5月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行为人冯某向近百名中小学女生发送淫秽视频,最终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刑十二年六个月。
展望未来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有效遏制网络淫秽信息传播,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公民合法权益。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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